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视支持和广大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下,2023年度全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这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117个县(市、区)抽取了1025个乡(镇、街道),2639个村(居)委会,调查登记常住人口33.34万人。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经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推算,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202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3465.99万人,比上年减少15.36万人,减少0.44%。
二、自然增长状况
2023年全省出生人口21.31万人,比上年减少2.20万人;出生率为6.13‰,比上年下降0.62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9.11万人,比上年增加2.20万人;死亡率为8.38‰,比上年上升0.65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25‰,比上年下降1.27个千分点。
三、年龄构成
202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17.49万人,占14.93%;15—64岁人口为2421.53万人,占69.87%(其中:15-59岁人口为2198.44万人,占63.43%);65岁及以上人口为526.98万人,占15.20%。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750.07万人,占21.64%。
四、性别构成
202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769.69万人,占51.06%;女性为1696.30万人,占48.9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4.33。
五、城乡构成
202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252.01万人,占64.97%;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213.98万人,占35.03%。
注释: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待定的人。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人口出生率 (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公报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人口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人口死亡率 (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公报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人口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性别比 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