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中阳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1-27 16:12

中政发〔20252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阳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5127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结合《中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办发〔201733号)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水利工程设施,包括跨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管理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整治、规划、利用、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道及其配套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协同相结合、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河道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对管辖的河道进行管护、清淤、加固、整治和配套设施更新改造。

(一)市级河道:南川河。

(二)县级河道:为东川河、暖泉河、留誉河、金家庄沟、辉大峁沟、锄沟、罗候沟、毛道沟、关上河、白草沟、枝柯河、会湾沟十二条流域面积大于50km2的河道

(三)上述河道范围以外的其他河道,为乡级河道。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全面推行河长制。按照河长制工作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河长制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

条 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指导乡镇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县内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统筹河道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河道保护名录,落实河道管护责任主体,指导、组织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

)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部门水事纠纷。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对乡镇党政班 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发改: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流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道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依法打击破坏河道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管理工作经费,协调河道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废水排放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开展河流水环境质量评估,制定入河排污标准,组织河道水质监测,监管排污口达标排放,负责入河道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和执法巡查,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加快实施排污口达标建设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河湖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会同县水利局开展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县住建局:负责整治城镇规划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和污水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服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所涉违法的行为。

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涉河陆路交通项目建设期间污染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 道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并对河道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开展常态化规范化清理

第三章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城区和重要乡镇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利局会同县住建局确定,并与城区与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并将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有关文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市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工程设施,县水利局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一条城镇和村庄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任意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河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三)在水域和滩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

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河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取土等;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截水、阻水、排水。

第十五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六条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未经县水利局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护堤护岸林木,由县水利局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条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排污口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县分局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县农业农村局的意见。 

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管理机构的同意。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

河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水体、影响河道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防汛与清

第二十一条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汛前由河道所属乡镇负责责成设障者清除河道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塞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水利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县水利局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