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发〔2024〕12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阳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吕梁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健全完善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
二、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县实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逐步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强化养老服务领域政策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制定发布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吕梁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发布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等,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二)主动响应精准提供服务
3.建立动态识别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我县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省一体化服务平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4.开展能力综合评估。民政、卫健部门要衔接老年人评估指标,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操作规范,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价结果全县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
5.精准识别服务对象。按照《中阳县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视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工科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按照“量力而行、多元筹资、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我县经济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老年人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7.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县民政局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70%。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拓展养老服务业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不断优化财政支持方式,将养老服务各项补贴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县级财政要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经费,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现金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为主等方式,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
8.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卫健局、县医疗集团、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金融监管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9.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科学布局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鼓励医养结合,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10.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11.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通过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12.提升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县符合条件的社区,增加配置符合老年人的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
13.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4.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鼓励对护理型养老院、区域性养老、社区老年食堂、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小院等场所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支持鼓励在离行政村较远的自然村设置好邻居助老小院,真正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米”的问题。建设成为向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服务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切实做到多体系、全方位、全覆盖,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加快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切实提升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县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首先移交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用于开办社区居家养老场所,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认为不具备养老机构开设条件的,再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体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5.强化家庭赡养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16.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时,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支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
17.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引导社会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
18.降低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难度。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参与文体活动、办事、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支持建设具有政策发布、指挥调度、信息传输、监控管理等功能的统一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要依托县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优先统筹规划全县统一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将养老服务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积极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智慧养老的数字鸿沟。
19.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和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8个配套行业标准,完善与标准相适应的配套措施,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激励措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认证工作。
20.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人才培养关爱。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实行合作,根据需要开设为医养服务、老年人服务的保健、护理等专业,为养老服务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工作人员,分别给予 6 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科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要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统筹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积极推动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民政局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中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中阳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 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 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县人民法院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旅游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免费或享受优惠服务。 | 60周岁(含)以上进入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65 周岁(含60不含65)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 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 关爱服务 | 县发改局 县文旅局 |
失能老年人 | 5 | 医疗鉴定 | 为提出申请的老年人,出具失能证明。 | 医疗卫生机构为提出申请的老年人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及保健指导等服务。 | 医疗服务 | 县卫健局县医疗集团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 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 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7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 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 年为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 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要完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每年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 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县卫健局 |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老年人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为全县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非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补贴。 | 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70元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2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 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 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经本人同意,乡镇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 倍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 倍、2 倍、3 倍给予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5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6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7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办理入住。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9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 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