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发〔2024〕3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阳县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
现将《中阳县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对煤矿的前沿监管作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为县应急管理局常设专职机构,以矿为单位组成驻矿监管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在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管理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县应急局任命,负责管理协调驻矿监管日常工作。
第三条 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成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负责监督煤矿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以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完善安全设备设施。
(二)依法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驻矿安监员每班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安全检查表》(见附表)的形式告知煤矿企业,并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同时,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详细记录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并建档备查。每周将安全检查工作中安全检查信息与包矿安全监管小组互通并形成联动监管。
(三)参与上级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矿山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监督指令或处理决定。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跟踪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现场盯守。
(四)监督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五)监督指导矿山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技改扩能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六大系统”建设、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等工作。
(六)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的,要立即制止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八)监督煤矿出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透水预兆、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九)发现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督促煤矿企业按程序及时上报,杜绝瞒报、迟报,并跟进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十)积极参与矿山企业的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演习。
(十一)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履职要求。
(一)驻矿安监员要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的生产区域进行检查,每人每月入井不少于20次,每天至少有一人下井跟班监督。每班至少有一人入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驻矿时间和下井检查次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备查。
(二)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组长要按月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严格执行,每月2号前将当月监管计划报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纠察分队备案。
(三)驻矿五人安全监管人员要列席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班前会等,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在当日书面告知煤矿企业负责人。
(四)每月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扫描件或照片)报县应急管理局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脱岗,如特殊情况确需离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1天的由驻矿五人监管小组组长审批(组长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至3天的由局分管驻矿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轮休交接班时必须在所驻煤矿交接班,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井下作业情况和安全状况。
(六)严格执行“九紧盯九报告”制度。一是紧盯瓦斯超限,冒险蛮干要报告。接到相关人员瓦斯超限的通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瓦斯超限现象的,要立即跟踪煤矿撤出井下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瓦斯未降到允许浓度,不得进入相关采掘工作面进行作业。对瓦斯超限后未撤出人员继续组织作业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二是紧盯采掘进尺,超采超掘要报告。即摸清矿井每循环的防突、探放水批采批掘及采掘后的剩余进尺,形成采掘进尺台账。有超采超掘情况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三是紧盯作业地点,隐蔽工程要报告。摸清矿井采掘头面个数及范围,发现存在隐蔽作业点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四是紧盯密闭管理,私拆私建要报告。发现煤矿私自启封和构筑密闭时,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五是紧盯探掘管理,掘前不探要报告。矿井掘进作业前施工前探钻孔时,要通过井下现场验收清点钻杆等方式对孔深进行核实。未按规定实施逢掘必探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六是紧盯爆破管理,违规放炮要报告。放炮前,严格督促煤矿按规定落实爆破管理措施,重点盯守揭煤作业的远距离放炮,加强对日常爆破作业时撤人情况的抽查,发现违规放炮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七是紧盯揭煤管理,不探不抽要报告。矿井揭煤前,严格督促矿井按规定采取揭煤措施,对必须采取前探、抽采等揭煤措施而未采取的,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八是紧盯监控系统,运行异常要报告。发现矿井采掘工作面未实时监控或未正常联网;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施钻视频模糊不清楚等情况的,立即向应急管理局报告;九是紧盯监管指令,假停假改要报告。煤矿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不执行,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闭环销号或超期未整改合格仍组织采掘作业的,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五条 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
(二)有权调阅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除外),查阅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
(三)有权利和义务向煤矿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或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矿方拒不整改的,应提请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
(四)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五)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责任者提出举报。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六)有权按相关规定向煤矿企业对造成事故隐患和“三违”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七)有权参加培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为矿山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和管理服务。
(八)有义务向所驻煤矿宣传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议及文件精神。
(九)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在进行安全监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开展矿山监管工作。
(十)所驻煤矿为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政府对驻矿监管人员实行差旅费补贴,由县应急局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考核情况按季发放。发放标准按照《中阳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中财发[2019]122号)文件执行,交通补贴按每月4次,每次100元纳入财政预算。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的管理
(一)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派驻和管理,确保辖区内县管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实现驻矿人员全覆盖。
(二)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纠察分队负责对驻矿五人监管小组的日常管理、调度和考核,负责对驻矿五人监管小组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应急管理局要制定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培训管理办法,并按要求组织驻矿安监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驻矿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管理档案,将驻矿安监员的履职、培训、考核、交流轮岗情况进行归档。
(五)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强化管理和考核奖惩,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按季、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六)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督促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成绩突出,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及重大涉险事故、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2.在预防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3.在煤矿安全工作中履职到位,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驻矿安监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工作纪律
(一)驻矿安监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会议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敢于负责、公正执法、不徇私情。
(二)驻矿安监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严禁接受所驻煤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参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煤矿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报酬。
(三)驻矿安监员对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跟踪督促煤矿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了解情况、说明原因、跟踪落实、作好记录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四)驻矿安监员要全面了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情况,每天作好详细记录,每周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
(五)驻矿安监员发现煤矿存在突出预兆、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作业、受水害威胁及其它重大隐患时,必须督促煤矿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驻矿安监员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强化意识形态,严禁各种形式的造谣、传谣、信谣,或传播负能量信息,禁止参与或组织上访。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或追究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发现煤矿通风、瓦斯抽采等主要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3.对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布置隐蔽工作面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4.对发现明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作业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
5.对所驻煤矿采掘作业点明显的、易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既未发现也不制止、报告的。
6.对违规接受所驻煤矿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二)在调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要把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和履职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三)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或辞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咨询: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02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