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阳县培育木耳专业镇发展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培育木耳专业镇发展切块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阳木耳专业镇(第四批省级重点专业镇)发展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助推中阳木耳专业镇建设和木耳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80号)、《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22〕81号)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培育特色专业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工信产业字〔2024〕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木耳专业镇发展切块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我县用于培育中阳木耳专业镇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的“切块支持”资金。
第三条 切块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竞争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 切块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品牌塑造等与主导产业紧密关联,直接或间接支撑主导产业培育发展的项目。资金总体支出方面,公共服务平台、主导产业发展、市场主体培育方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资金的70%;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资金的30%。对产业类、创新类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15%。
第五条 切块资金支持对象为专业镇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种植户,事项为2025年6月认定省级专业镇之后新建和在建项目或新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工信和科技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确定切块资金拨付标准,负责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绩效评估验收,并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提出资金清算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切块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县工信和科技局意见,完成资金下达和清算工作,指导和督促县有关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牵头负责或具体实施木耳专业镇建设相关项目的单位和乡镇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对切块资金安全、规范、合理、高效使用负主要责任;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价,配合完成绩效考核评估,并根据绩效考核评估意见,完成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重点方向
第七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撑木耳专业镇主导产业发展的现代物流、研发设计、质量检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展览场馆、市场交易、进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价格总额给予全额支持;由企业实施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价格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主导产业壮大。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支撑木耳深加工产业的种植业扩大规模及主要原料初加工、产地冷藏保鲜、仓储等项目建设。支持专业镇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题课题研究、编制专项规划等。
对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由部门牵头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题课题研究、编制专项规划的给予全额支持。
对2025年种植二茬木耳的企业、合作社及个体种植户,按照每棒0.9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创新能力提升。支持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自主创新产品研发;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打造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对营收规模在主导产业排名前三,且2025年6月以来购置研发、检测、试验等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2025年以来,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开展木耳产业相关的产学研合作、研发新产品等活动或项目,由部门牵头或具体开展的,按照合同金额给予全额支持;由企业开展的,按照合同金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品牌标准创建。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老字号”等国字号品牌创建;支持建设区域公共品牌,申报区域公用品牌;支持木耳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定;支持技术标准联盟、技术标准基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对新获得国字号、省级品牌称号的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建设区域公共品牌、申报区域公用品牌的单位(协会),根据工作进度给予补助。
对参与“三品一标”产品检测并通过检测,由部门牵头或具体实施的,按照实际检测费用总额给予全额支持;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实际检测费用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推动“抱团”发展。支持引进举办全国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产销对接、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展览、论坛、展会、会议等活动。
对推动“抱团”发展举办的各类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费的支持比例为50%。
第十二条 专项宣传推介。支持挖掘木耳产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利用国家、地方媒体等开展各类专项宣传活动。支持举办专业招商、协会招商、中介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节会招商、云招商等活动,引进落地一批高端优质项目。
支持通过音频视频、标识标牌、广告横幅、包装设计、文创产品设计定制、展览陈列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中阳木耳文化和木耳元素,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举办木耳产业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由部门牵头开展的,按活动实际费用给予全额支持;由企业举办或开展的,按活动实际经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发展目标奖励。对专业镇主导产业企业首次达到一定营收规模的给予奖励。
对专业镇主导产业企业营收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对我县入驻抖音、淘宝等电商平台且一年内木耳产品全网电商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专业镇开展供气、供热、电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等与木耳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部门具体实施的,按照项目序时进度给予全额支持;由企业具体实施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就业富民赋能。支持开展订单式、项目式、定向式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对开展培训的单位或企业,按照培训实际费用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支撑。支持培育引进木耳产业一流领军企业家人才队伍,科技专家服务团队,高层次人才;支持组织召开木耳专业镇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专项招聘活动。
对全职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柔性引进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与木耳产业相关的人才招聘活动举办单位或企业,按照活动费用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监管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由县工信和科技局公开发布切块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方式、内容等要求。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工信和科技局;对二茬木耳种植菌棒补助,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流程,统一由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县工信和科技局。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负责。
(三)县工信和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政府研究。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目标任务、考核绩效等积极推进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县财政局预拨30%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拨付资金。
(五)项目竣工完成后,县工信和科技局牵头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验收,如有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六)项目验收后,县财政局及时将剩余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二茬木耳菌棒补贴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并报县工信和科技局批准后,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体种植户。
(七)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绩效自查,形成绩效自查报告,报县工信和科技局存档。
第十八条 县工信和科技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台账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停止拨付、核减、收回等措施要求整改,并根据情况提请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切块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切块资金的;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发生改变的;
(四)实施进度不达要求的;
(五)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负面清单
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切块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置车辆、通讯器材等;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包括建造办公场所、培训中心等;
(四)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弥补企业亏损、银行抵押贷款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不得从切块资金中安排或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六)不得用于非专业镇主导产业及相关领域项目支出;
(七)不得用于中央、省级明确禁止的招商引资或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条 切块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财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资金,再次履行申报分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对切块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阳县培育木耳专业镇发展专班办公室所有。
解读:《中阳县培育木耳专业镇发展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政策咨询:工科局 办公室 530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