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4〕20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
(集中安放点、陵园)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
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县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深化殡葬改革两年攻坚行动方案》(晋民发〔2024〕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4号)、《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晋民发〔2020〕6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和《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2023年)》(中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集中兴办、多村联办和村庄独办等形式为主,在2023年以后新建成的、达到规范标准的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
二、建设标准
(一)手续合法。所建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审批,持有相关部门用地及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的选址应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区域外。
(二)规模适度。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应根据本区域农村居民数量确定,并结合死亡率、服务年限等因素,适当调整建设规模,原则上乡镇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占地面积在10亩以内,村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占地面积在5亩以内。
(三)配套齐全。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内应有祭扫场地、公厕、防火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照明和通行道路等设施。
(四)墓穴达标。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内单穴(骨灰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骨灰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每亩安葬墓穴数不宜少于320个。地上不留坟头,地下部分不再新建硬质墓穴,墓碑全部采用卧碑。
(五)管理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对外销售经营。
(六)档案齐全。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和主管部门对项目、土地、建设的批文资料齐全,并单独建档、妥善保存。
三、奖补标准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建成并经审核验收合格的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项目实施资金奖励(含选址费用)。乡级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村级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按照验收合格顺序,第1-10个村奖励30万元,第11-20个村奖励20万元,其余完成后奖励10万元。
四、奖补程序
(一)申报。各乡镇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配套设施设备全部按文件要求建成后,向县民政局上报项目建成报告,填写《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向县民政局提出申报,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支撑资料。
(二)认定。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乡镇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进行检查验收,对具体奖补标准进行认定,建成一处验收一处。
(三)发放。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
(四)管理。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县财政、县民政部门、各乡镇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中阳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
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
项目名称 | 详细地址 | ||||
申请单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用地性质 | |||||
服务区域 | |||||
项目概况 | |||||
村(居)委意见 | 所在乡镇意见 | ||||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 |||||
备注 | 提交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公益性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建设申请报告、公墓(集中安放点、陵园)建设规划方案、图纸、报批报建手续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完工图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