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4〕16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
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宁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
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山西省农村房屋建设“四办法、一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中阳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在原有合法来源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自建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凡居民建房申请规划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已经被县政府确定列入规划拆迁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要求的、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
3.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4.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本原则
审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安全适用的原则;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应当符合社区规划,未编制社区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交通、林地、水利、消防等各类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三、居民自建房标准
1.对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的,建筑物地面以上原则不超过2层,最高不得超过6层,均须对原有建筑由建筑方聘请第三方资质中介机构出具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报住建局备案。对拆旧建新的,地面上一般不得超过3层,超过3层(最高不得超过6层)的,新建住宅须进行勘测设计并按照自建低层房屋之外的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由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手续办理。(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审核)
2.居民建房建筑物单层层高宜为2.8—3.2m,超过3.5m须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自然资源局审核)
3.居民建房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60%,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少,人口多)建筑密度不超过80%。(自然资源局审核)
4.位于主巷道的居民建房,要留足消防通道;建筑的附属设施设备(挑檐、台阶、下水管道等)等均不得超占红线,侵占公共空间;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次干道等位置的,建(构)筑物退距应满足规划要求,一般不少于3m,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核)
5.居民建房前须就层数、层高、采光、出行等在符合《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征得相邻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同意。如相邻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乡镇、社区(村)可组织召开听证后,办理审批手续。(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许可有关规定。(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审核)
四、审批和验收程序
(一)居民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表1)
2.不动产证书(或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5.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机构安全意见。
(二)社区审查
1.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社区规划,未编制社区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3.审查通过的,由社区负责人在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宁乡镇人民政府复查。社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三)乡镇复查
宁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自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照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申报材料和社区审查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建房申请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资料是否齐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房申请户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查,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在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复查意见,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结合城市规划、建筑风貌等要求进行复审,审核后报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局审批
行政审批局收到自建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向申请人发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推送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宁乡镇备案。经联审不符合自建房审批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依法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批准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对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向行政审批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五)建设施工
1.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社区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中的物料堆放、围挡、建筑垃圾处理、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自建低层房屋之外且超过300平方米,3层以上(含3层),跨度大于6米的中心城区其他房屋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房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等审批管理要求。
3.建房人是居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安全建设和使用负主体责任,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形式进行建设,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规划许可公示牌,标明许可机关、批准内容等信息,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超面积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的监督管理。
4.建房人、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自建房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负责自建房施工和质量安全。
(六)自建房验收
居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验收,行政审批局负责自建低层房屋之外建筑的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人员,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实地验收,检查居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用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验收后,宁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出具验收意见表(附表2),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自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规范管理、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并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报备。通过验收报备、档案健全的居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监督管理
(一)行政审批局负责社区居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自建低层房屋之外建筑施工许可的审批管理,制定具体审批流程,明确办结时限,统一印制《社区居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社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证》等,建立居民自建房受理窗口,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自然资源局应严格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职责,负责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动态巡查、建设用地监管等工作,对违法用地及违法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主体严格依法查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住建局负责制定社区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社区用地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城乡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
(四)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主动公开居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加强自建房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擅自改变放线位置、面积、外观风貌和建筑层数、结构、体量的自建房工程,及时制止并报告自然资源局查处。
(五)各社区严格审查本社区居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居民用地建房事项,并及时公示。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矛盾调解工作,健全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居民未批先建、超占修建、超标修建等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的原则,按照修建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全部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逐步稳妥查处到位。
(七)各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区域以外的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实施规划审批。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表1:
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房屋基本 情况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基底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建筑 高度 | M | |||||||||||||||
建筑面积 | ㎡ | 建筑密度 | % | 权属证书 及编号 | |||||||||||||||||
申请规划许可内容 | 住房建 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
建筑高度 | M | 建筑密度 | % | ||||||||||||||||||
相邻权利人 意见 | 东: 南: 西: 北: (权利人需要签字并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章)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 (村)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住建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行政审批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资料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本表一式六份,申请人、社区、宁乡镇、住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各存一份
附表2:中阳县中心城区居民建房规划竣工验收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位意见 | 宁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行政审批局验收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局长: 年 月 日 | |||||||
备注 |
政策解读:《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自然资源局 办公室 502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