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0〕2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阳宾馆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中阳宾馆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中阳宾馆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吕办字[2019]51号)、县政府《中阳宾馆改革实施方案》(中政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就宾馆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范围
宾馆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二、安置原则
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有序、分类安置的原则,按照转企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做到严格政策、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安置方式
按照直接转为企业的形式开展人员安置工作。转制基准日以县政府批准转制的时间为准。
(一)原单位人员继续留用
转制单位原则上继续留用原工作人员,自完成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留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的安置
1、以转制基准日为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宾馆批准,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截至转制基准日。
2、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放,所需资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集体部分)由县财政统筹。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3、宾馆需将提前离岗人员的名单经本人签字、宾馆核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三)协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经协商一致,与宾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宾馆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领办创办企业的,享受我省创业扶持政策。属于因工(公)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正式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宾馆支付伤残职工应享受待遇。
四、社会保险衔接
(一)转为企业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账户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0月1日前正式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转企前,应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审核确认后,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管理,退休待遇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不含提前离岗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晋政发[2006]32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宾馆转制时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补贴基数的90%、70%、50%、30%、1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续保手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人员安置是宾馆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涉及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二)周密实施。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高度负责,切实摸清宾馆人员底数、诉求和安置意愿,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并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人员安置各项政策。
(三)做好宣传。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耐心细致做好安置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改革所涉及人员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