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进一步合理配置辖区卷烟市场资源,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本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省局下发的《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2026年修订)》(吕烟法〔2026〕6号),结合中阳县区域市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中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六条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合法有效证件的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八条尊重历史原则。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本指导意见中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则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定条件
第九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十条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注明烟草制品零售。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三)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
(二)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三)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出具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四)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
第四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第十二条总量+间距设定区域: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按总量加间距限制,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则不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需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规定数量限度内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以下为单元网格设置的零售点数量:
(一)金罗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乡镇所属除金罗村以外的其他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121户。
(二)暖泉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乡镇所属除暖泉村以外的其他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53户。
(三)武家庄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乡镇所属除武家庄村以外的其他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14户。
(四)下枣林乡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乡镇所属除下枣林村以外的其他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28户。
(五)枝柯镇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乡镇所属除枝柯村以外的其他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32户。
(六)城郊单元网格。边界划分:阳坡塔村、太高村、尚家峪村、苍湾村、柳沟村、陈家湾村、段家庄村,及宁乡镇所属辖区内的未纳入其他单元网格的区域。设定零售点总数34户。
第十三条间距设定区域:新增零售点需与既有零售点间最小间距不低于50米,以下单元网格内按间距限制:
(一)城北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北至中钢一号路,南至北环路路北,西至该片区宁乡镇西边区域,包括弓家湾、邢家塔移民新村、宋家沟(除升辉小区内部的区域)、狐尾沟的区域。
(二)城南单元网格。北至北环路路南,南至城南河神庙,西至该片区宁乡镇西边区域,包括凤尾沟、雷家沟,东至南川河以西。
(三)城东单元网格。边界划分:北至凤城北街最北端(中阳县交警大队与新城派出所门前道路以南),南至滨河东路与钢源路交叉口,西至南川河以东,东至凤城北街沿线、滨河东路以东沿线,包括庞家会、乔家沟、磁窑会、谭沟等城中村区域。
(四)金罗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
(五)暖泉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
(六)武家庄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
(七)下枣林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
(八)枝柯村单元网格。边界划分:该行政村所属区域。
第十四条总量设定区域: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只遵循总量上限,不设间距限制。
(一)城市住宅小区内部。居民小区内部的零售点按小区建筑总户数设置,户数在2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400户以上6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以此类推。居民小区主出入口大门左右两侧10米范围内的零售门店,纳入本小区内部零售点总量统一核算,不执行市政道路沿街最小间距标准,仅遵守小区内部总量上限。居民小区主出入口两侧超出10米范围、直接面向城市主干道经营的临街商铺,按所属区域城区街道统一间距管控。
(二)高等院校内,根据教职工及师生总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教职工及师生人数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最多设置3个。
(三)部队内部、监所(监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内部根据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1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10户以上2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最多设置3个。汽车站、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部,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员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工人数量达到15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7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六)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商贸(批发)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内部,固定商铺在50个以内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未划定在单元网格内的区域,按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50米执行。
第五章合理布局放宽限制情形
第十六条持有合法有效的《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受总量设定区域内,按总量设定标准执行。在受限距离设定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七条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受总量设定区域内,按总量设定标准执行。在受限距离设定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八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请歇业后,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数量限制的区域,按总量设定标准执行。在接受距离设定的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总量、间距限制。
第二十条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设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宾馆、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设定标准执行,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3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类型改变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注销原零售许可证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第二十三条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需由相关单位出具当地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向所在县级局提交申请,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不受间距限制。
第二十四条享受以上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的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享受本规定中放宽政策。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业态类型,不享受本规定中放宽政策。
第六章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流动车辆、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四)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充电站、加气站等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五)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火种的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或者无人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二十九条特殊区域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和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七)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外部通行通道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外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三十二条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基本要求: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根据中阳县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设定本区域雪茄烟零售点总量为3个,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二)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总量控制模式办理。
第八章特殊事项
第三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旅馆、饭店等,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在设立零售点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
第三十八条在高等院校内、部队内部、监所(监区内)、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部、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等区域内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四十条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得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划由中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中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烟法〔2025〕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中阳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中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