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2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3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4 |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5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6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7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8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
9 | 依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 文化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