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部队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政治热情,营造拥军优属良好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送喜报对象包括被部队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吕梁籍现役军人家庭(含在吕梁市建立家庭的驻吕部队现役军人家庭)。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县级人民武装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年度送喜报工作。要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机场、车站、广场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部队寄来的、人民武装部转来的或现役军人家属送来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现役军人姓名、入伍时间、职别、学历、家庭地址、学校(注明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入伍等)、奖励类别、部队地址及联系电话,将立功受奖喜报、通知书、表彰通令、简要事迹复印件归类建档。
第五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收到部队寄来的、人民武装部转来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送达现役军人家庭。(一)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县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送达,并将其名录载入地方志;(二)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送达,并将其名录载入地方志;(三)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民武装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送达。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或喜报数量较多、军人家属居住地较为集中的,可以根据实际举行送喜报仪式。对追授的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应及时送达军人家中。
第六条 各县(市、区)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送喜报情况连同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回执寄送给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将送喜报情况和立功受奖现役军人简要事迹分别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的立功受奖喜报送达情况汇总分别上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各县(市、区)在“八一”、春节期间,要积极协调和组织,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开展走访慰问。
第九条 在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时,原则上要按照立功等级层次发放慰问金、慰问品,慰问金、慰问品标准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喜报和受奖通知书须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寄发。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要分别送喜报、送达慰问金。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有多个家庭关系或多个家庭住址的,由受奖现役军人指定为其中一个家庭送喜报,严禁一功多报。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