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督办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检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法定依据 | 裁量因素(分类) | 检查频次 | 检查频次特别规定 | 检查方式 | 检查 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 | 新审批或新备案的医疗机构 | 新审批或新备案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询问;2.调取书证、物证;3.勘验、勘查等;4.抽查取样;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6.制作现场笔录;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 行政执法主体为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执行单位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 年度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检查 | ||||||||
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因违反依法执业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因违反依法执业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
2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 查 |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 | 新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场所 | 取得卫生许可证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询问;2.调取书证、物证;3.勘验、勘查等;4.抽查取样;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6.制作现场笔录;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 行政执法主体为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执行单位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A级 | 每两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B级 | 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
上一年度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C级 | |||||||||
上一年度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受过行政处罚的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新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 营业首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上述方式限制。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询问;2.调取书证、物证;3.勘验、勘查等;4.抽查取样;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6.制作现场笔录;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 行政执法主体为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执行单位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 |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无本事项中其他裁量因素的 | 年度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检查 | ||||||||
上一年度因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有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 ||||||||
因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有关法律规范上一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
上一年度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法律规范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至少2次 |
4 |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甲类的 | 每三个年度内开展检查1次 | 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专项工作;因大型活动保障开展的行政检查等不受此频次限制。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询问;2.调取书证、物证;3.勘验、勘查等;4.抽查取样;5.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6.制作现场笔录;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 行政执法主体为县卫生健康局,具体执行单位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 按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执行 |
上一年度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 年度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检查 | ||||||||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乙类的 | |||||||||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丙类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1-2次 | ||||||||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被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 |||||||||
上一年度因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规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年度内开展检查至少2次 | ||||||||
上一年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发生职业病的 |
中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