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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对县政府政策、决策、重大举措及重大事件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适合政府解决的其它事项。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院、法院或部队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提供的有关要素不准确或不详尽(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信息的),反映的内容不具体,造成无法进一步了解核实的; 

  (六)属于产品推销、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 

  (七)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越级信访的; 

  (八)属于邀请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 

  (九)已通过网络明确答复的。 

  三、来信人须知事项 

  (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要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以便联系; 

  (三)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 

  (四)来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受理编号,请妥善保存。可在“县长信箱”页面的“信件查询”栏输入这个编号,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五)来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