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议列表
标题: 中阳桃园小区商品房办理下发不动产权证时,应将“权利性质”一栏填写为“出让/商品房” 来信日期: 2023-01-07
来信内容:

依据中阳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2月1日回复:“桃园小区所占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已全额缴纳,房屋也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土地、房屋性质与商品房性质无异,可以正常办理二手房交易和抵押贷款手续。”也就是可以明确的理解为属于商品房,只是在2022年(现在)更换成《不动产权证书》时,延用了2016年以前对房屋性质的表述“出让/集资建房“。这样此证在中阳当地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要在外地(太原、广州、上海等地)办理抵押时,对方是以证件内容为依据,会提出异议,应将“权利性质”一栏填写为“出让/商品房”,便于国内通用。

回复单位: 中阳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日期: 2023-01-09
回复内容:

当事人,您好!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回复已明确,根据桃园小区住宅项目立项依据,继续沿用县房管中心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房屋性质并无不妥,该房屋可与商品房一样正常办理二手房交易和抵押贷款手续。另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桃园小区房屋登记由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存在异地办理抵押情形。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