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 来信日期: | 202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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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2002年我家的土地被武国梁(现加油站使用权人)租用,宗地位于中阳县白草村,该土地1996年已办理土地经营权证,签订租用年限20年,租地面积约2亩,于2024年2月28日到期,租用期限到期后承包经营权人发现该土地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经查询约为570平方米,该土地出让时未告知原地主(承包经营权人),望贵单位查询当年组卷报批资料,现疑似存在违法征用的行为,现违法侵害行为扔在继续,望贵处尽快督办给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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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中阳县自然资源局 | 回复日期: | 2024-03-18 |
回复内容: | 2024年3月4日,接到转来“关于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加油站违法占地及违法征收土地问题”的通知后,我局立即安排进行调查,通过调阅档案,走访当事人,调查情况如下:一、网民诉求反映人称2002年武国梁(现白草村加油站使用权人)租用他家的土地,该宗地位于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该土地1996年已办理土地经营权证,签订租用年限20年,租地面积约2亩,于2024年2月28日到期,租用期限到期后承包经营权人发现该土地2011年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经查询约为570平方米,该土地出让时未告知原地主(承包经营权人)。二、调查情况反映人李甲系金罗镇白草村村民李建中之子。2004年2月28日,中阳县原张子山乡沈家峁村村民武国梁与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村民李建中签订《补偿协议》,占用非耕地一亩用于建设加油站,时间从2004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止,年限20年。原中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2009年7月27日原中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中国土资征告字[2009]第8号《征地告知书》,征收白草村土地0.0538公顷,作为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2009年7月27日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于金罗镇白草村委。2009年7月27日村委同意放弃征地听证。2009年7月30日中阳县人民政府中政征土字(2009)2号《关于中阳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征收土地16.9259公顷,作为第二批建设用地,其中包括金罗镇白草村土地0.0538公顷。2009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09]235号《关于中阳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中阳县将集体农用地6.13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66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7715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0776公顷,其中包括金罗镇白草村土地0.0538公顷。2009年12月31日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政土(征)字[2009]31号《关于中阳县2009年第二批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中阳县将集体农用地6.13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66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7715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0776公顷,其中包括金罗镇白草村土地0.0538公顷。2011年11月7日原中阳县国土资源局中国土资发[2011]163号《关于对中阳县暖泉镇韩家庄等十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方案批复的请示》请示县政府挂牌出让暖泉镇韩家庄等十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011年11月7日中阳县人民政府中政函[2011]50号《关于对中阳县暖泉镇韩家庄等十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方案请示的批复》。武国梁2011年12月8日在原中阳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竞得了编号为2011-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538平方米,土地出让款为8.9万元,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2011年12月20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42332[2011]008)。2012年1月9日中阳县政府中政土(出)字[2011]10号《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将位于中阳县金罗镇编号为2011-1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武国梁使用,出让面积538平方米。三、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白草加油站用地手续合法,不存在违法征收土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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