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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阳县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9-10 11:15 来源:中阳县民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民发〔202657

    中阳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中阳县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现将《中阳县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民政局

2026821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我县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运营,持续提升“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吕梁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吕民发〔2026〕22号)、《中阳县城乡养老公共服务“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实施办法》(中政办发〔2023〕21号)、《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民发〔2025〕12号)及《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政办函〔2025〕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小院和老年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立足于城乡,以满足老年人用餐、日间照料为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阵地;幸福小院是依托农村闲置资源改造、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老年食堂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坚持村级主办、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覆盖高标准、服务高质量、监管智慧化”的目标运行。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申报审核、建设规划及运营监管工作;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适用本章规范。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一)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等设施建设或改造,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建筑面积150—500m²,一般要求为建筑物底层部分(一层)。

(三)至少设置四室一厅(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床位;配备必要的就餐、娱乐、健身、食品安全、消防取暖、洗衣等相关设备。

(四)服务事项: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娱乐、洗衣等基本服务。

第七条 农村幸福小院建设标准:

(一)利用和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医院、村委会、村民屋舍等设施建设或改造,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建筑面积150—200m²,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床位。

(三)设置日间休息室、餐厅及小型菜园,配备必要的就餐、洗衣、食品安全、消防取暖等相关设备。

(四)服务事项: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饮食、洗衣等基本服务。

第八条 老年食堂建设标准:

(一)选择村委会或社区积极性高、有集体经济收入或光伏收入、老年人口多、服务需求大的村或社区新建或改造。

(二)建设面积一般应达到120平方米以上,设置厨房、库房、用餐区等功能分区。

(三)服务事项: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第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把选址关,选在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应符合住建部质量安全建设标准。

第十条 建成后统一悬挂规范标识。与社区、村委会一体建设的,相同功能室可统筹共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章 建设申报与审批验收

第十一条 村(社区)是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申请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房屋及场地。

(二)辖区内老年人口基数较大,高龄、空巢、孤寡、失能老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强烈。

(三)村(社区)积极性高,“两委”班子团结,建设项目经村(社区)及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组织验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验收资料、场地照片、运营方案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村(社区)是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主体。要依托村(社区)“两委”干部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加强日常运行管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第三方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与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公益性岗位养老护理员。要求从长期在村居住、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关爱老年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中按规定程序选聘,优先选聘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成员,聘任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养老护理员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巡访关爱、安全监护等服务;负责对本村70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特困供养人员及特殊老人的日常巡访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帮助老人进行家庭院落整理及衣物清洗等;负责在养老服务设施就餐老年人的用餐食材采购、制作、帮厨等事宜。行政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或其他村集体收入可解决养老护理员岗位工资,每村1—3人,视工作量大小给付,不超过1800元/(人·月)。从事餐饮服务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运营要求:

根据实际需求,每日为老年人提供中餐、晚餐,同时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相关文体娱乐活动。各养老服务设施每日保障肉、蛋、奶、蔬菜适量供应,一周内调剂食谱,确保营养均衡,吃饱吃好。严防偷工减料、套取补贴资金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运营经费筹措、收费标准与就餐补贴:

建立“政府投一点、集体补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子女交一点”的多元筹措机制:

(一)政府投一点:严格落实县级补贴政策,包括运营补贴、取暖补贴、就餐补贴三类。

(二)集体补一点:行政村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或其他村集体收入可解决养老护理员岗位工资;行政村集体收入据实补贴养老服务设施水电费。

(三)个人出一点、子女交一点:为引导子女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推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亲风尚,不提倡、不支持免费助餐。村集体根据经济状况、老年人年龄结构等实际制定收费标准:社区午餐不高于4元、晚餐不高于2元;农村午餐不高于2元、晚餐不高于1元。老年人或其子女可将自种农产品按市价折抵应交费用,助农增收减支。

(四)社会捐一点:各行政村(社区)可动员乡贤能人捐赠助老,县慈善总会孝心基金根据资金状况对运营仍有困难的村(社区)适当予以捐助,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质量。

(五)就餐补贴对象及标准:

1.就餐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餐人员每天每人补贴7 元午餐4元,晚餐3元脱贫户、监测户对象午餐多补贴1 元,自费少交1元。免费向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营养合理的老年套餐,补贴标准为每日10元。

2.补贴对象:

a.全县70周岁以上老年人。

b.特殊困难人群:全县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70周岁的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丧偶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优抚证的老年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人员

c.其余特殊情况人员,经本人向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村“两委”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确认后,由乡镇汇总报县民政局备案后可纳入补贴范围,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注意:除上述人员外,在养老服务机构就餐的其他人员,由运营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对象及管理办法,不享受助餐补贴。已入住集中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入住期间不享受助餐补贴。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联动村(社区)卫生所,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康复指导等康复保健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洁、助医等服务,为老年人清洗衣物、理发、打扫屋舍等,定期提供免费义诊、体检、康复护理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提升生活品质。

第五章 补贴标准与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运营补贴标准: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老年食堂,按季度内月均用餐人数核算:

月均用餐人数20人及以下的,每年4万元;

月均用餐人数21—60人的,每年5.5万元;

月均用餐人数61人以上的,每年7万元。

(二)行政村日间照料中心或幸福小院,按季度内月均用餐人数核算:

月均用餐人数5人及以下的,每年8千元;

月均用餐人数6—30人的,每年1.5万元;

月均用餐人数31—50人的,每年2万元;

月均用餐人数51人以上的,每年3万元。

运营补贴全部用于助餐机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包括食材、人员工资、餐厨灶具等必要开支。运营天数每月满15天(含)的,运营补贴全额发放;不足15天的,按实际运营天数发放。

第十九条  取暖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行每年补贴5个月(枝柯镇、暖泉镇车鸣峪片区补贴6个月),补贴标准7元/月/m²,补贴面积不超过300m²。

具体标准参照《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民发〔2025〕12号)与《中阳县民政局关于“千万养怡助老”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中民发〔2025〕37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应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重点检查运营规范、服务质量和安全状况,对不按规定运营或停运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理顺关系,保证正常运行。

具体标准参照《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民发〔2025〕12号)及《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千万养怡助老”项目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政办函〔2025〕2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由乡镇责令改正,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追回补贴、取消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存在行政村合并调整、服务需求大幅减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无法消除风险等情形的,经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实地核查、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备案,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处置,镇、村(社区做好资产处置、后续服务衔接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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