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所、队:
为进一步完善肉制品生产主体安全管理,督促肉制品生产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1.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4.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5.生产过程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制度
6.生产设备、设施环境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7.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防护制度
8.防虫、防鼠管理制度
9.仓储管理制度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肉制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情况和质量安全状况,各生产企业须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职责:肉制品出厂前,须实施批批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批批检验。
3.申明:具备自检能力的生产主体,应设立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该机构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预;配备专职检测人员,且检测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和检测能力。
4.内容:出厂检验项目须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保持一致,企业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4.1配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完成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且在有效使用期内;
4.2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3每年须按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两次以上全项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工作程序
5.1最终产品检验是考核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检验要求实施。
5.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完整、准确做好检验记录。
5.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产品最终检验。
5.4有合同约定的,须协同用户和第三方共同开展产品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发货。
5.5自身无法开展的检验和试验项目,由质检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5.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均须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须及时、完整、清晰,准确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5.7质量检验员须经质量负责人授权,在授权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5.8规范填写出厂检验记录,记录须包含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抽样基数、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员、审核员等内容。
5.9相关检验记录须妥善保存 5 年以上。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目的:为保障肉制品食品安全,规范生产行为,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范围:食品安全自查覆盖生产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做到不留死角、全面排查。
3.自查周期:自查周期为每季度一次,企业须按时开展自查,不得拖延、漏查
4.具体自查内容:
4.1资质情况:核查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发生变更,有效期是否届满,是否按规定提前申请换证和验证。
4.2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核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是否建立详细采购验证记录;核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 GB2760 要求,是否做好详细使用记录;核查食品添加剂是否实行专柜、专人管理,是否建立单独进货台账。
4.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核查是否安排专人清扫厂区卫生,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核查是否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清扫、消毒,确保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杜绝污染;核查是否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是否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核查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工作服帽是否整洁,工作人员是否经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通过专用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是否通过专用物流通道进入生产区域;核查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4.4核查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核查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过期、是否完好;核查是否做到批批出厂检验;核查具备资格和能力的检验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留存检验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备查,是否对出厂每批产品留样并登记。
4.5不合格品管理和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核查是否存在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召回、退(换)货或销毁,并建立完整记录。
4.6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核查产品包装是否按规定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关标识,是否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产品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信息。
4.7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核查是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姓名、地址、销货场所等信息。
4.8产品标准执行情况:核查是否严格执行产品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4.9企业须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如实反映自查情况,不得隐瞒问题,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目的:为及时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肉制品从市场召回,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规范产品召回工作,企业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肉制品
3.职责:发现外售产品不合格时,食品安全负责人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紧急部署,下达停止生产指令,同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启动召回程序。
4.工作程序:制定召回计划,并按召回计划立即实施召回,填写产品召回记录,统计召回数量。召回产品运入成品库后,须暂存于不合格品区,经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处置。对被召回的食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须采取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产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杜绝采购过期变质、失效、污染或非食用原料,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各生产主体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
2.职责
制定采购计划、依据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制定采购物资的验收标准。
3.供货方评估管理要求
3.1 根据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和生产需要,对供货方的资质、质保体系、信誉进行评价、比较,结合使用经验选择合格供方,建立合格供货方名录;
3.2 从合格供货方名录中选择合作方,遵循 “质量相同比价格,价格相同比服务” 的原则;
3.3 对培训、计量检定、委托检验、运输等外包业务单位,须对其资质、信誉进行评价;
3.4 对新供货方,在按上述要求评估的基础上,须进行小样试验,各相关部门出具评价意见后,方可确定是否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4.采购文件管理要求
4.1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采购清单、采购验证(记录)报告、采购物资验收标准、采购合同等,须齐全规范;
4.2 采购文件须明确以下内容:采购物资的种类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级;采购物资质量要求(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或执行本企业制定的原辅材料验收标准);交货方式、日期;验收方式、验证方式;对外委业务,须确定合作方式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时间、频次要求,以及协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 采购文件实施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包括要求是否明确、验收验证方法是否明确、物资包装 / 运输 / 交货方式 / 标识是否明确、有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是否明确。
5.采购计划执行要求
5.1 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制定主要原辅材料《采购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5.2 相关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填写《采购单》,交购销科汇总;
5.3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填写《采购清单》,按程序报批;并依据批准的《采购清单》,从合格供货方名录中选择供货方实施采购;必要时须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实施采购。
6.采购其他声明
6.1本辖区内肉制品生产主体无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的,须作出书面申明并留存备查。
生产过程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制度
1.须结合生产实际,确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制定对应的操作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并严格执行。
2.须按照工艺文件要求,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全程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符合标准。
3.生产车间须对质量控制点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记录的正确性、有效性负责,严格记录包装产品的数量、状态。
4.产品质量控制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对半成品、成品进行定期抽检。
5.食品添加剂、原辅料、包材管理要求
5.1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及包材入库时,须由质检部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5.2 确需让步接收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料、包材,须经副总签字批准,质检部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生产科,仓库须对其做好明显标识,按质量等级分类存放;
5.3 对让步接收的物资,须严格按照专项操作要求使用;
5.4 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料、包材须及时退回,若暂时存放于厂区,仓库须做好显著不合格标识,单独存放。
6.生产过程配料投料控制及记录要求
6.1 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原辅料的配料、投料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执行,由专人负责投放,并建立详细、准确的记录;
6.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料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等,须与检验报告单一致,调换供应商时,须提供小样试验合格单或验证报告;
6.3 产品标识标注须严格符合《食品安全法》和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6.4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的检验验证手续须齐全,实行专人专柜保管使用;
6.5 原料、配料称量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的用量进行,配制时须清晰标注食品添加剂、原辅料的品名、规格、批号和用量;
6.6 安排专人负责保管配料、投料的档案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可追溯。
7.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控制
7.1 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须及时进行检验,严格做好过程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
7.2 对包装好的成品进行抽查检验和批次检验,确保产品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8.检验工作程序、基本要求
8.1 成品出厂检验:按标准要求从成品中抽取规定数量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汇总至《出厂检验记录》,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通知生产科和仓库保管;
8.2 生产过程检验:根据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填写相应质量检验记录;
8.3 质检人员须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养成精密细致的操作习惯和整齐清洁的实验习惯;
8.4 检验过程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不得擅自省略步骤,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8.5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生产设备、设施环境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肉制品生产区场地、管道、仪器设备、工器具清洗消毒作业,保证生产环境及相关设施、设备、工器具处于清洁卫生状态,各生产主体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开工前须对所有容器、工器具、地面进行全面清洗、清洁,达到规定卫生要求。
2.生产主体须明确清洁消毒工作职责
2.1 生产科负责贯彻落实清洁消毒作业指导书;
2.2 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清洁消毒作业指导书;
2.3 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清洁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区所有区域,包括生产车间、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车间以及更衣室、换鞋间、洗手消毒间等。
4.内容
4.1 生产区场地、管道、设备、工器具的清洗消毒须在生产前、生产后及生产间歇按时开展,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4.2 清洁用品须选用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器具和药剂,包括塑料刷、地拖、水池、自来水、100PPM 含氯消毒水、75% 酒精、82℃以上热水、塑料桶等;
4.3 生产结束后的清洗消毒要求:
4.3.1 彻底清除室内设备、设施、工器具中的所有残留物;
4.3.2 用刷子等工具配合自来水,对所有设备、设施、容器、工器具、工作台等进行冲洗,去除附着残留物;
4.3.3 对清洗过的表面进行感官检查,确保手摸无污物、无异味,发现残留的须重新清洗;
4.3.4 按要求进行消毒:墙面、地面、工作台、输送带、容器等用 100PPM 有效氯消毒液均匀泼洒,消毒不少于 3 分钟;周转箱用 100PPM 含氯消毒水浸泡不少于 3 分钟;电子秤、封口机用 75% 酒精擦拭消毒;
4.3.5 用自来水对消毒过的表面(换鞋室、更衣室、电子秤、封口机、金属探测仪除外)进行冲洗,彻底清除消毒液残留;
4.3.6 再次对清洗消毒后的表面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残留痕迹的,须重新消毒、冲洗。
4.4 生产前的清洗消毒要求:
4.4.1 每日开工前,耐热容器和工器具分批用 82℃以上热水消毒不少于 3 分钟,不耐热工器具用 100PPM 有效氯消毒液浸泡不少于 3 分钟,后用自来水冲洗去除消毒液残留;
4.4.2 生产前开启紫外灭菌灯 2 小时,对车间空气进行消毒;
4.4.3 对清洗消毒后的表面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残留的须重新处理。
4.5 生产加工间歇的清洗消毒要求:
4.5.1 连续工作 4 小时后,须对设备、设施和工器具按生产结束后的清洗消毒方法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4.5.2 内包装人员每工作 4 小时,用 75% 酒精对手进行喷雾消毒一次。
5.消毒液验收、配制、使用操作规程
5.1 采购员须采购有合格证明、允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消毒剂;
5.2 质检员负责消毒剂的验收、配制工作;
5.3 质检科负责对消毒液使用操作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采购每批消毒剂,采购员须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营业执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5.5 每批消毒剂入库,质检人员须进行感官检查和数量验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含生产日期、浓度等信息)并留存存档,通知实验室取样化验有效氯含量,在盛放消毒剂的桶上做好标识,注明生产日期 / 进货日期、品名、浓度;
5.6 消毒剂须加盖贮存,专室存放、专人配制,杜绝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5.7 车间质检员须按照卫生标准操作规范规定的浓度配制消毒液,做到现配现用,使用过程中及时补充以保持规定浓度,按要求定时更换消毒液;配制前须计算各消毒点容器体积并记录,根据浓度要求和药液有效浓度确定加液量,确保配制浓度准确,用比色法测定实际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
5.8 车间操作人员须及时使用配制好的消毒液,采用喷、洒、浸泡等规定方法,确保消毒液与设备、设施、工器具充分接触且接触时间不低于规定要求,后用饮用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液方可使用;消毒完毕后,消毒工具须清洗干净、妥善保管;地面消毒池不使用时须放掉残液、冲洗干净;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5.9 发现消毒液使用、配制或清洁消毒作业存在问题的,须立即停止生产,排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
1.目的:为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成品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污染、变质或损坏,各生产主体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运输过程防护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及成品的所有装卸运输环节。
3.生产主体须明确运输防护工作职责
3.1 仓库保管人员负责车辆卸货时,对运输车辆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检查工作;
3.2 装运前,采购人员及发货人员负责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4.运输过程防护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装运防护要求:
4.1.1 采购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须选择有运输资质、信誉良好的运输单位或使用自有车辆;
4.1.2 采购人员须收集运输车辆前三次装运记录,至少进行口头询问,确保车辆最近三次无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记录;
4.1.3 采购人员须检查运输车辆清洁情况,确保车辆表面及货箱内无粘附异物、无异味,防止污染物资;
4.1.4 采购人员负责组织装卸作业,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货物捆扎牢固,运输过程中用雨布、大绳等对货物进行防护,避免风吹日晒、雨淋导致物资变质、损坏,防止货物脱落或丢失;
4.1.5使用的雨布、大绳等防护物品须进行安全性检查,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4.1.6 卸货检查要求:
4.1.6.1 运输车辆到达后,仓储人员须立即开展卸货检查;
4.1.6.2 检查物资外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物资无裸露;
4.1.6.3 检查物资质量,确保无变质、污染,保持物资前后质量一致;
4.1.6.4 及时通知质检科对物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成品装运防护要求:
4.2.1 发货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须选择有运输资质、信誉良好的运输单位或使用自有车辆;
4.2.2 发货人员须收集运输车辆前三次装运记录,至少进行口头询问,确保车辆最近三次无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记录;
4.2.3 发货人员须检查运输车辆清洁情况,确保车辆表面及货箱内无粘附异物、无异味;
4.2.4 发货人员负责组织装卸作业,严禁野蛮操作,做到轻拿、轻放、水平搬运,减少产品箱内滑动;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货物捆扎牢固,防止风吹日晒、雨淋导致产品变质、损坏,防止货物脱落;
4.2.5 装车时,不同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须分开放置,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产品,须严格满足冷链运输标准;
4.2.6 规范填写《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信息。
4.3 半成品装运防护要求:
4.3.1 半成品装运容器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作(塑料制品为食品级,金属制品为食品用不锈钢),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
4.3.2 装运容器须加盖密封;
4.3.3 发货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须选择有运输资质、信誉良好的运输单位或使用自有车辆;
4.3.4 发货人员须收集运输车辆前三次装运记录,至少进行口头询问,确保车辆最近三次无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记录;
4.3.5 发货人员须检查运输车辆清洁情况,确保车辆表面及货箱内无粘附异物、无异味;
4.3.6 装卸作业严禁野蛮操作,做到轻拿、轻放、水平搬运,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货物捆扎牢固,防止风吹日晒、雨淋导致半成品变质、损坏,防止货物脱落。
5.申明:各生产主体须严格遵守: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防虫、防鼠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肉制品生产主体防虫防鼠工作,有效预防虫害、鼠害污染食品,各生产主体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防虫、防鼠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主体厂区内所有区域的虫害、鼠害预防和消杀工作。
3.定义:本制度所称虫害鼠害,指非原料自身携带的昆虫、鼠、鸟类等动物对食品造成的直接或潜在污染。
4.生产主体须明确防虫防鼠工作职责
4.1 办公室负责落实厂区环境方面的防虫防鼠要求;
4.2 各部门负责本工作区域的消杀工作;
4.3 生产科负责识别消杀工作安全资料,对现场操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防虫防鼠工作内容及要求
5.1 厂区环境要求:
5.1.1 厂区内不得饲养动物,严禁外来猫狗进入;
5.1.2 厂区内外距生产设施、生产性建筑物 30 米范围内,不得有鸟巢,严禁鸟类在厂房区内长期逗留。
5.2 厂房结构要求:
5.2.1 车间通向外部的排水口、排气孔须设置不锈钢或其他硬质拦网,拦网与建筑材料连接牢固;排水管须设计 U 形水封,排水口拦网孔隙小于 1cm,排气孔孔隙小于 1mm;
5.2.2 厂房无直接通向外部、超过 1mm 的孔隙,管道穿墙缝隙等须用硬质材料填封;
5.2.3 厂房门窗密封严实,纱窗采用钢丝等硬质材料制作,密闭牢固,能有效防鼠。
5.3 厂房外围区域防鼠要求:
5.3.1 厂房外围靠墙设置鼠饵盒,内放蜡块诱饵,药物成分为溴敌隆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灭鼠药物;使用的药物须有有效期内的农药登记证号,能提供原包装及复印件,备案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 MSDS(化学品安全资料),明确化学成分、危害性、补救措施等;
5.3.2 鼠饵盒为密闭防水盒,带锁且由专用钥匙开启,盒外涂醒目标识,提示内装有毒有害诱饵及溴敌隆浓度(1.5%),诱饵蜡块用可转动装置固定;
5.3.3 根据鼠害程度设置鼠饵盒数量和间距,一般间距 20 米设置一个,鼠饵盒统一编号;首次设置位置一周至少检查一次,一个月后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诱饵进食程度、有无异常并填写记录,鼠饵盒内放置记录卡片,记录检查人、检查日期。
5.4 厂房内部捕鼠要求:
5.4.1 车间入口设置能自动关闭的门窗;
5.4.2 仓库对外出入口设置挡鼠板,月台可充当挡鼠板的除外,出入口未使用时须关闭挡鼠板,挡鼠板统一编号并在防虫防鼠图中标注;
5.4.3 仓库、杀菌车间、物料间等洁净度要求不高的区域设置鼠笼,仓库入口及两侧 2 米内各设置一个开口向门的鼠笼,仓库进车间物料通道门口各设置一个开口向门的鼠笼,其他墙壁每隔 22 米靠墙设置一个鼠笼,鼠笼设置位置不影响正常作业,用黄线框标识并统一编号;
5.4.4 鼠笼诱饵使用无污染的鼠饵球,不得使用易变质食物;
5.4.5 鼠笼检查要求:
a 每班生产前,生产人员和仓库人员检查鼠笼是否捕鼠、是否关闭,发现捕鼠的须立即将鼠笼移出车间,将鼠溺死后焚烧做无害化处理;
b 兼职消杀员每两周检查记录一次鼠笼状态,确认是否正常工作,鼠笼悬挂检查记录卡片,记录检查日期、检查人。
5.4.6 鼠害较严重时,仓库可增设黏鼠胶,每班检查一次,发现黏住老鼠、虫子的,立即移出做无害化处理;黏鼠胶避开易被水淋、夜露的区域。
5.5 生产主体须绘制防鼠图,标注灭鼠点及鼠饵盒、鼠笼编号,确保与实际一致;防鼠图标明绘制日期,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每月做一次鼠害趋势分析,用折线图反映各区域鼠害程度,鼠害程度明显增加时,及时增加鼠饵盒、鼠笼、黏鼠板设置数量。
5.6 仓库防虫和消杀要求:
5.6.1 仓库朝外出入口设置随门开启的自动风幕或胶帘;
5.6.2 仓库入口可设置灭蝇灯,位置避免光线直射室外引诱昆虫,设置高度 2-2.5 米;非黏捕式灭蝇灯不得在裸露食品或内包材场所使用,有外包装的内包材仓库、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使用时,与食品 / 内包材水平距离不低于 10 米,与外包装材料水平距离不低于 5 米;
5.6.3 灭蝇灯统一编号,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粘贴检查记录卡,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及虫子尸体种类、数量;每月做一次虫害趋势分析。
5.7 车间防虫和消杀要求:
5.7.1 车间入口设置灭蝇灯,位置避免光线直射室外引诱昆虫,设置高度 2-2.5 米;
5.7.2 车间入口设置弹簧门(自动关闭),安装胶帘或风幕(随门开启);
5.7.3 更衣室及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人流通道设置灭蝇灯;
5.7.4 灭蝇灯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每月做一次虫害趋势分析;绘制防虫图,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确保与实际一致;
5.7.5 虫害程度严重确需药物灭虫的,须在车间完全停产、无产品时进行室内空间喷雾消杀,使用大灭或其他符合法规的消杀药剂,药剂须有完整 MSDS 和有效农药登记证,标签实物及复印件备档,按说明书要求控制使用浓度;消杀后进行 CIP 清洗,对传送带、设备、地面全面清洗,清洗后机械通风 24 小时以上方可恢复生产。
6.生产主体须制定《防虫防鼠分布图》并作为附件,妥善保管、及时更新。
仓储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肉制品生产主体物资和成品的流通、保管和控制,加强仓库收、发、贮、管全流程管理,确保不合格原材料、成品不入库、不发出,防止库存物资变质、损坏、丢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各生产主体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原料库、成品库及待处理品库的所有仓储管理环节。
3.生产主体须明确仓储管理工作职责
3.1 仓库保管员负责物资外观质量验收,对物资质量承担监管责任;
3.2 仓库保管员负责监控仓库环境安全隐患,对库存物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3.3 原料库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查料、备料工作,严格按领料制度发放原料,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填报采购申请计划,保障生产需求;
3.4 成品库负责样品包装、发放,样品包装须标注品名、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识;
3.5 仓库保管员负责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成品的收、发、管工作,对物资数量承担直接责任。
4.物资账实管理要求
4.1 仓库保管员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按物资性质、用途、类型分类建立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按类型、规格型号建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的账簿、顺序编号须统一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材料等须分别建账反映;
4.2 严格控制各类物资库存量,制定库存最高限额,逐步推行零库存管理;仓库保管员须定期对存货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按月编制报表报送使用部门领导及财务人员,使用部门须按月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4.3 仓库人员须开展经常性动态盘点,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物相符,年中和年末配合财务部做好全面盘点工作;
4.4 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差错的,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短缺、报废物资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不得自行调整;发现物料缺失、质量问题(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损坏等)的,须立即书面上报相关部门;
4.5 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须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衔接工作,确保计算口径一致,保障成本核算准确;
4.6 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等各类报表,每月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真实无误;
4.7 确需在外设立仓库的,须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纳入所在部门仓库管理;外设仓库由专人登记库存商品收发存台账,按月编制增减变动及月末结存报表,定期盘点清查,按时报送相关部门及财务人员;
4.8 仓库主管部门须对仓库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账、物、卡相符情况、物资存放情况、标识情况,原料库主管重点抽查物料仓储环境、有无错放混料、超期贮存、变质损坏等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9 保管员调动工作须办理完整交接手续,移交的未了事宜、相关凭证列出三份清单,双方签字、科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报科存档一份;移交后发生纠葛的,由原移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失职造成亏损的,除原价赔偿外,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物资质量控制
5.1 物资储存保管按属性、特点、用途规划仓库,划区分工管理,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按分类、规格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物资按分类四号定位编号,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5.2 根据物资自然属性确定储存场所和保管方式,加强保管措施,达到 “十不” 要求,杜绝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遵循先进先出、发货方便原则,预留回旋余地;
5.3 合理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位置标注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
5.3.1 产品标识包含产品名称 / 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期、保质期,由库管员挂标牌标注,外包装已有相关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标识牌;
5.3.2 库存产品做到 “三齐”: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地、离墙 10-20 厘米,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留有适当间隔;
5.3.3 原材料按属性分类存放(防止串味)、整齐码放,纸箱包装码放高度不超过规定层数,袋包装、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宜过高,防止产品损坏;
5.3.4 货架上的产品按上轻下重原则放置,确保货架稳固;
5.4有冷藏、冷冻贮藏要求的原料、半成品,须按要求存放于冰箱、冰柜、冷库或空调库房;
5.5库管员须经常检查、维护库存产品,发现变质、发霉、标识脱落等情况的,立即书面上报直接上级并及时处置;对有保质期的产品做好效期管理,发放距保质期不足 1 个月(含)的原料,须提前报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距保质期不足 3 个月(含)的成品,除顾客同意外一般不发放,须及时报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置;
5.6打开包装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须重新密封包装,不得敞开存放,无标识的须及时补做标识;
5.7成品库单独划分待处理品区,存放退货并做好明显标识,配合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理退货。
6.物资验收入库要求
6.1 原材料、外协品到厂后,由库管员指定放置于待验区,大宗货物可直接放于合格区栈板上,但须标注 “待验” 标识;验证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 批号、保质期、数量、包装状况、合格证明等,验证合格的,库管员提交《采购收料通知》报质管科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通知购销科交涉或办理退货;
6.2 库管员接到质管部 “合格” 检验报告后,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将待验区货物转移至合格区,取下 “待验” 标识;接到 “不合格” 检验报告的,按规定标注不合格标识,等待不合格品审理,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按处置结论执行;
6.3 材料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凭发票按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并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填写完整、正确,供应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发票一致,票到抵冲的在备注栏注明原入库时间;入库单须有保管员、经手人签字,字迹清晰,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与发票不含税金额一致,随同验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4 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生产科打印入库单,到原料库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核对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无误后,双方签字入库;不合格半成品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因工作马虎混入生产的,保管员承担失职责任;
6.5 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处理;入库材料未收到发票前,仓管员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入库单(当月票到的可不填),收到发票后冲销原单并开具票到入库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定期向经办人查询,及时消除悬事挂账;
6.6 入库时,仓库管理员须核对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数量、质量、单据不齐全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作待检物资处理,放置于待检区;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置于暂放区,并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处理;
6.7 产品检验合格后,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检查、核对产品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规范、外包装是否干净,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6.8 退库成品按品种、型号分别码放并做好标识,经质管部检验合格的办理入库并放置于合格区,尽快发出;检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评审处置意见办理并标注待处理标识;
6.9 产品入库后,库管员须及时审核,在账上准确记录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入库日期及注意事项;
6.10 库管员须妥善保存入库产品的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按时间顺序、产品类别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7.物资出库管理要求
7.1 物料发放遵循 “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 原则,严格执行 “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 流程;因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差错等损失的,保管员承担经济责任;
7.2 物料(含原材料、半成品)出库须办理出库手续,实行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物料由车间主任(或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 / 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领料,行政部门领料须经主管领导签字;领料员和仓管员核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无误后领料人签字,方可发料并登记入卡、入账;
7.3 领料单须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 / 材料用途,核算员、领料人签字;计划内材料须有材料计划,限额供料的符合限额制度,规定审批的有审批人签字;超费用领料未办手续的,不得发料;
7.4 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用备用数量外,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可分割折零的,本着节约原则折零供应,不得一次性发料;
7.5 调拨材料、成品发出,须由购销科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购销科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保管员须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发现价格不符、货款少收等问题的,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7.6 原料库、成品库库管员凭经审批的单据发放物资,发放时做到:
7.6.1 认真核对单据内容,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
7.6.2 认真核对实物品名、型号、数量,符合领料 / 出库凭证要求的,方可发放;
7.6.3 发放完毕后,库管员审核单据并交会计部妥善保管;
7.6.4 产品标识破损、字迹不清的,重新标注标识后再发放;
7.7 发料须与领料人、接料车间当面点交清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差错出门;
7.8 所有发料凭证由保管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8.仓储安全管理要求
8.1 贮存产品的场地、库房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配备防鼠、防虫、防潮、清洁设施,防止库存产品损坏、变质;
8.2 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危险品库除外),按规定设置足够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占压;明火作业须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基本防火知识;
8.3 有毒有害、腐蚀性物品须单独贮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4 仓库严格执行保卫制度,禁止非仓库人员擅自进入;库管员上班检查仓库门锁、物品是否丢失,下班检查门锁、拉闸、断电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9.仓储管理硬性规定
9.1 物资出入库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根据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特性确定具体出货顺序;
9.2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9.3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须单独安全包装、明确标识,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隔放置;
9.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仓库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超保质期的物资,领用时准确计量并做好使用记录。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