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监字〔2025〕63号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市场监管所、执法分队:
为了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现将《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营造“办事省心、投资放心、经营安心”的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一律实行事前审批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
第四条 根据检查目的和内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含以下类型:
(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其他按照《涉企检查事项清单》执行,直接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按照分险等级按规定检查。
未列入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的,不得随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确需检查的,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审批。
(二)触发式检查。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三)其他事项。包括上门服务、业务指导、信用修复等入企行为。
第五条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一次检查,加强系统内上下衔接,强化检查结果共享利用,对重复或不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清理整合,上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六条 实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行分类监管。
第七条各业务股室要与信用监管股沟通协调,建立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年前做好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局领导审批。各市场所、执法分队按照各业务股室的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各自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推进线上监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九条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应事前履行审批程序,填写《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审。
第十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安全的领域,因突发事件、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除上级部署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任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的检查、核查等,按本制度执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企行政检查中,严禁擅自采取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市场所、执法队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审批表编码工作,做好执法检查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检查以及检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局党组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号: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
被检查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任务来源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可多选) | |||
检查事项 | |||
检查时间 | |||
检查地点 |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
检查频次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 ||
检查人员数量 | |||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