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监字〔2025〕20号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完善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的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5.食品采购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6.进货查验制度
7.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8.备餐间及备餐管理制度
9.有害生物防制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食品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2.废弃物管理制度
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一、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 次对各区域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10、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审核方案,进行内审一次,内审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并覆盖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年度自查表 | |||
企业名称: 自查时间: 自查人: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是否 符合 |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 |
1.2 |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 ||
2.信息公示 | 2. |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 |
2.2 |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
2.3 |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 ||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 ||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3.1 |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
3.2 |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 ||
*3.3 |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 ||
3.4 |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 ||
3.5 |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 ||
3.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 ||
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4.1 |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 |
4.2 |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 ||
*4.3 |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 ||
*4.4 |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 ||
4.5 |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 ||
4.6 |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
4.7 |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 ||
*4.8 |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 ||
5.加工制作过程 | 5.1 |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
*5.2 |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 ||
*5.3 | 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
5.4 |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 ||
5.5 |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 ||
*5.6 |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 ||
5.7 |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 ||
*5.8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 ||
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 6.1 |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 |
*6.2 |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 ||
7.备餐、供餐与配送 | *7.1 |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 |
7.2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
7.3 |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 ||
7.4 |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
7.5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 ||
7.6 |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8.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 8.1 |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 |
8.2 |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 ||
*8.3 |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 ||
*8.4 |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 ||
8.5 | 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 ||
8.6 |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 ||
9.餐饮具清洗消毒 | 9.1 |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 |
*9.2 |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 ||
9.3 |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 ||
*9.4 |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 ||
*9.5 |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 ||
10.食品安全管理 | 10.1 | 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
10.2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 ||
*10.3 |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 ||
10.4 |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10.5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 ||
10.6 |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 ||
11.制止餐饮浪费 | 11.1 |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
11.2 |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 ||
*11.3 |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 ||
整改情况 | 整改人: 整改日期: |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2、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
3、其他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4、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5、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6、根据《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制定加工操作规程。
7、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等计划。
8、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工操作规程。
9、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0、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1、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1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13、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1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餐饮)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2、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餐饮)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
5、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晨检,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1、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GB31654的规定,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 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 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 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索证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留存联系方式(或负责人签字留联系方式)或一票通的购货凭证;
1、从食品销售(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索证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物凭证等;
2、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采购:索证其有效身份证明,并留底复印件;
3、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索证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从超市直接采购畜禽肉类农产品的,需索证盖有供货方公章的每笔购物凭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进货查验制度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2、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
3、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
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5、食品在保质期内。
6、温度查验
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无具体要求且需冷冻或冷藏的食品,其温度可参考本规范附录M的相关温度要求。
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2、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3、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4、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八、备餐间及备餐管理制度
1、备餐需设立专间,配备更衣洗手设施、设备。
2、定时在备餐前对备餐间进行紫外线消毒,备餐间在备餐前保持密闭。
3、备餐间分配菜肴、整理用的工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烹饪后放入备餐间的菜肴应配备加热设施、设备,应在高于60℃的条件下存放,加盖防尘设施。
5、宜在菜肴盛放容器或窗口提示食用时限。
九、有害生物防制制度
1、有害生物防制应遵循物理防治(粘鼠板、灭蝇灯等)优先,化学防治(滞留喷洒等)有条件使用的原则,保障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餐饮服务场所的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孔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孔洞填充牢固,无缝隙。使用水封式地漏。所有线槽、配电箱(柜)封闭良好。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门的缝隙应小于6mm。
2、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虫害碎屑污染食品。 应根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3、餐饮服务场所内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装置,不得使用杀鼠剂。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鼠饵站,鼠饵站和鼠饵必须固定安装。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4、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 目的防虫筛网。
5、使用防蝇胶帘的,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使用风幕机的,风幕应完整覆盖出入通道。
6、收取货物时,应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包装是否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如鼠粪、鼠咬痕等鼠迹,蟑尸、蟑粪、卵鞘等蟑迹),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7、定期检查食品库房或食品贮存区域、固定设施设备背面及其他阴暗、潮湿区域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活动迹象。发现有害生物,应尽快将其杀灭,并查找和消除其来源途径。
8、防制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受到污染。
9、选择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应标签信息齐全(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将不同的卫生杀虫剂制剂混配。鼓励使用低毒或微毒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
10、使用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专业培训。应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适宜的种类和剂型,并严格根据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使用剂量和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11、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存放要求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产品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由专人负责。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每餐前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完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并专人记录消毒台账。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 )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消毒、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十一、食品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 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贮存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密闭容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
9、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二、废弃物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3、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5、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6、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