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持续推动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联合执法制度。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三)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
(四)建立实时视频监管机制。
(五)建立考核表彰问责制度。
二、层层压实责任
(一)压实党政监管责任。建立中阳县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网格化”管理网络体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总网格长,各乡镇长为网格长,各村委(社区)主任为网格员,实行“网格化”管理。
对废弃矿井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即:炸毁填实井口、拆除设施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品、恢复地表地貌、树立警示标志)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凡在涉矿区域实施地灾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的,要严格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行业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组织开展对有证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核实其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进行开采。对私挖滥采行为进行巡查督查检查,对有证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和其他私挖滥采行为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超层越界和私挖滥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行为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监管,严禁企业向私挖滥采者提供民用爆炸品,严肃查处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私挖滥采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线索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同时要严密排查“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应急管理局:负责以矿山安全设计方案为依据,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已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山企业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要求组织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采矿权人是否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同时要全面排查全县范围内矿产开采领域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对以生态修复等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发改局:需加强对能源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发现的私挖滥采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保障能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负责对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价格认定。
水利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及河道疏浚挖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协调各级河长、巡河员认真进行巡查排查。对河道内的私挖滥采行为,要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并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治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要充分利用营销、电量采集系统等技术手段,根据不同行业、季节、经营类型等特点,对矿产资源私挖滥采易发、频发重点区域用电单位(特别是生产企业和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常态化监测和分析。一旦发现用电异常,及时预警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地电公司应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私挖滥采行为供电,在收到私挖滥采行为的预警通报或确认信息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对涉及私挖滥采的用电单位终止供电,并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及时采取断电措施。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证矿山企业是本矿区范围内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严肃查处矿产资源私挖滥采案件
(一)明确打击重点。6个方面
(二)拓宽线索举报渠道。
中阳县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5021777 县自然资源局:5022984
(三)加大案件线索查办力度。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矿产资源私挖滥采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
政策咨询:自然资源局 办公室 502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