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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08-23 10:04 来源:人社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源文件链接:《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大量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经济问题和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2019年1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解决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有关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政办发(2021)19号)文件对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进行了细化。

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在保障人数范围内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1.筹资标准。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2.资金管理。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项目获批后,由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四)资金划转与记帐

征地项目获批后,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之前的按历史征地和特殊问题两种方案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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