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变更收费项目。具体为擅自设立、撤销收费项目,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对象、收费期限。
二、违规变更收费标准。具体为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三、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降标等降费政策。
四、强制或变相向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特别是对应免费开放的电子政务平台变相收费。
五、只收取费用而未提供相应服务。
六、向市场主体摊派建设任务和资金。
七、以赞助、捐赠、无偿借款等名义变相摊派。
八、为违法违规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九、将违法违规收费确认为财政收入。
十、通过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方式以费促收。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费并缴库。
十二、未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依据文件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十三、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注:以上将收取非税收入称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