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应急管理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1 | 洗选煤企业随机抽查重点 | 洗煤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 1.检查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2.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严格落实车间通风和防灭火、防煤尘、防瓦斯各项管理要求,各类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
洗选煤企业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检查企业安全资金是否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 ||
2 | 随机抽查综合重点事项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情况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 |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 2是否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按要求配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3是否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1具有法人资格;2固定资产;3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4专职技术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5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主持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6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化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7按照核准资质范围评价检验检测;8资质变更; 9资质延期;10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1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为;12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应急救援物资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3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4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5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7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 1是否有应急管理机构;2是否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4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5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 ||
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3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4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5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6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7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8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9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
应急演练执行情况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 ||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针对矿山救护队)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 | 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责;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 |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 1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2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
3 | 煤矿等涉煤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 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检查 |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含一级加压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等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对检查的问题是否闭合;4.站场、井场、管道、消防设施及其他主要设施的配置是否健全和完好。 | ||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等 | 1.检查企业证照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2.检查管理机构和制度:“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3.检查“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对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及时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制定综合预防措施并有效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4.检查防治水害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可采区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5.检查顶板管理情况: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6.检查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装备等。 | ||
4 | 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尾矿库监督检查 |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条;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八条;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条;7.《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 |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2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3检查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4检查排洪、排渗设施情况;5检查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6检查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7检查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露天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六条;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七条;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第5章;9.《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 1检查爆破安全距离有关问题.2检查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3检查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4检查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5检查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6检查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
非煤矿山企业综合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8.《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1检查基建改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有关内容;2检查非煤矿山证照有关内容;3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有关内容;4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内容;5检查安全投入有关内容;6检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有关内容;7检查图纸真实性有关内容;8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有关内容。 | ||
地下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第五条;2.《矿山安全法》第十条;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第5章;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 1检查矿领导下井带班有关内容;2检查安全出口有关内;3检查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及有关内容;4检查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5检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6检查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7检查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8检查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
5 | 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冶金企业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3.《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 1核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2核查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3核查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4核查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5核查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6核查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
建材企业监督检查 | 1.《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 2047-2012);2.《玻璃工厂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 1核查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2核查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3核查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4核查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 ||
机械企业监督检查 |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6《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7《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8《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9《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10《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1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1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14《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15《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1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 | 1核查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2核查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3核查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4 核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5核查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6核查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7核查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8核查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9核查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10核查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11核查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2核查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13核查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14核查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15核查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 ||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督检查 |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1核实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2核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3核实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 ||
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1核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2核实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3核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4核实粉尘清扫情况;5核实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6核实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7核实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
冶金等工贸企业综合督查检查 | 1.《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有关条款;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有关条款;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条款;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条款;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有关条款;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有关条款;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核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2核查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3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核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5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6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7核查安全警示标志情况;8核查安全设备情况;9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0核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1核查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2核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3核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4核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5核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16核查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
6 | 危化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管道企业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是否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监督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2.《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8.《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1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15.《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6.《危险化学品管理 | 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2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7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8从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9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0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及时;1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1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装设紧急停车系统;1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真实、及时;16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17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8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19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20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
7 | 煤矿等涉煤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 煤矿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 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检查煤矿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未进行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 |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 煤矿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制度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记录造假 | ||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对照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治理方案。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或者停产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