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项目类别 | 父类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文旅部门抽查事项 | 大类 | 抽查事项清单 | | | | |
2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大类 | 抽查事项清单 | | | | |
3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4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5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6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7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游法》第一百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8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9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10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11 | 对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对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电子合同)、台账、规章制度、用车合同、签订的保险的检查 | |
12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 结合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门店现场查看进行监管 | |
13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监管 | 细类 | 对旅行社行业监管 | 主体 | | 结合本人查看导游证 | |
14 | 对娱乐场所(ktv)的检查 | 大类 | 抽查事项清单 | | | | |
15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监管 | 细类 | 对娱乐场所(ktv)的检查 | 主体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监管 | |
1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的监管 | 细类 | 对娱乐场所(ktv)的检查 | 主体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监管 | |
17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的监管 | 细类 | 对娱乐场所(ktv)的检查 | 主体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监管 | |
18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的监管 | 细类 | 对娱乐场所(ktv)的检查 | 主体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监管 | |
1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大类 | 抽查事项清单 | | | | |
2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监管 | 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主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监管 | |
2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的监管 | 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主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监管 | |
2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的监管 | 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主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监管 | |
2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监管 | 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主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监管 | |
2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监管 | 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检查 | 主体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