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 号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公路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及经专家或咨询单位签章认可的逐条回复意见 3.审批设计文件的请示 4.项目法人和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5.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2 |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报告 | 1.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2.建设单位出具的教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3.涉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涉及符合性评价意见。相应资质质量鉴定机构提供的质量鉴定文件。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鉴定单位 |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4 |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5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由水利厅按规定权限负责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 原申报初步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或意见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6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7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工程申请永久占用林地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8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建设单位必须森林经营单位的 2.建设项目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4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林地、林木权属清楚 2.林木采伐数量符合国家年度下达的采伐限额3.采伐的林种树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范围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
10 |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 |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限明确 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 | ||
11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 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 流域或区域取水不得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地下水的取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区域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取水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 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 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妨碍防洪抢险的;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活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活动采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妨碍防洪抢险的;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活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在施工中涉及到有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沟渠均需要做防洪评价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 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凡征占地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m³小于5万m³的土石方开发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发(1988)74号批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 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2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21 | 编制节能 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批复文件 | (1)项目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的申请文件; (2)项目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 (3)项目能耗量计算分析(包括计算公式、罗列耗能设备清单等)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和建议等; (4)项目单位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5)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承诺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无需提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以下的由市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 | |
22 |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十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批复文件 | (1)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承诺书;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
23 |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十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批复文件 | (1)项目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3)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 (4)水利、林业、地震、公安消防、文物、人防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5)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承诺书;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24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十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批复文件 | (1)项目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各级投资部门的投资计划文件或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7)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8)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承诺书; (9)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无需提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以下的由市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
25 | 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 选址意见书核发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晋建规字[2014]157号第九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许可证 |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1:500(或1:1000)统一坐标系统的场地地形图2份 和CAD格式电子数据盘1份,并标注选址意向位置; 4.项目建设依据(会议纪要或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府政策文件等) 经过论证后修改完善的选址研究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 | |
2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许可证 | .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复印件; 2.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出让地块:提供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地块:提供土地原有权属证明材料及变更材料,转让合同;划拨地块: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 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凭证; 6.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据。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
27 | 消防设计图审 | 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消防设计合格意见书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根据晋建办字[2019]186号、晋建办字[2019]148号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定价 | 根据晋建办字[2019]186号、晋建办字[2019]148号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决定 | 晋建办字[2019]186号、晋建办字[2019]148号消防设计审查单位 | |
28 | 消防验收 | 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 | |
29 | 消防备案 | 消防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抽中后,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抽中后,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 | |
30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 | |
31 | 公路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及经专家或咨询单位签章认可的逐条回复意见 3.审批设计文件的请示 4.项目法人和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5.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32 |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报告 | 1.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2.建设单位出具的教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3.涉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涉及符合性评价意见。相应资质质量鉴定机构提供的质量鉴定文件。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鉴定单位 | ||
3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3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1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3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2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36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37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工程申请永久占用林地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38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建设单位必须森林经营单位的 2.建设项目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3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164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1.林地、林木权属清楚 2.林木采伐数量符合国家年度下达的采伐限额3.采伐的林种树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范围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
40 |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 |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限明确 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 | ||
41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项目必须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 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 流域或区域取水不得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地下水的取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区域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取水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 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 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妨碍防洪抢险的;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活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活动采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妨碍防洪抢险的;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活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在施工中涉及到有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沟渠均需要做防洪评价报告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 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凡征占地面积大于0.5公顷小于5公顷,或挖填总量大于1000m³小于5万m³的土石方开发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4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发(1988)74号批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 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50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资料→专家评审→局领导审批→出批复文件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5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登记、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变更法人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5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成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出具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变更法人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53 | 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
5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机构 | ||||
5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检测机构 | ||||
5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2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60号公布施行,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十八条第四款、医疗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