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普通公路车型收费标准:10~70元/车次; | 晋价费字〔2002〕201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 |
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道路0.3~1.545元/车·公里,500米以上隧道1~3.8元/车·公里,独立桥梁:客车10~25元/车次。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道路0.4~2.58/车·公里,500米以上桥梁和隧道1~7元/车·公里,独立桥梁:4.1~25.6/车·公里。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政函〔2019〕126号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0.5~3元/半小时·车位;旅游景点:2~30元/车·次;住宅小区:30~160元/辆·月。 | 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或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用户承受能力,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费(清障费)基价:1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60元/次,1~7吨货车、8~19座客车80元/次,7.1~14吨货车、20~40座客车100元/次,14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150元/次;空车行驶2元/公里;重车行驶:1吨以下货车、7座以下客车3元/公里,1~7吨货车、8~19座客车6元/公里,7.1~14吨货车、20~40座客车10元/公里,14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15元/公里。 | 晋价费字〔2011〕219号、晋价费字〔2001〕261号、晋价费字〔1997〕第1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 | 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仅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救援服务。 | |
(二)吊车费 | 8吨吊车100元/台时,16吨吊车160元/台时,25吨吊车200元/台时,40吨吊车260元/台时,50吨吊车320元/台时(来回空车行驶不收费,不足1公里或1小时按1公里或1小时计)。 | 晋价费字〔2011〕219号、晋价费字〔2001〕261号、晋价费字〔1997〕第1号 | 是 | 否 | 否 | ||||||
交通服务收费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代理费:≤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客运运费的6%;车辆安全服务费:0.5~2元/辆次。 | 晋发改服价发〔2017〕608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退票费:0.5元~票面金额50%;旅客站务费:0.5~1元/票次。 | 是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3.5~5元/户·月。 | 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 是 | 否 | 否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用户23元/月·卡,非居民用户27元/月·卡,副卡2元/月。 | 晋价服字〔2006〕221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405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601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建设运营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对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收取煤炭交易费,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对进入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焦炭,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40元/吨。 | 晋发改商品发〔2019〕44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4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服务成本和付费单位承受能力。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1.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200元。2.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取200元。3.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取100元。 | 晋发改收费发〔2019〕35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服务成本,有利于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2.证明合同(协议):标的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分段累加计算法计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6%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5%收取。收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4.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以及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每件收取400元。5.证明遗嘱:每件收取1000元。6.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收取200元。7.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每件收取500元8.证明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交易行为:计时收费,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9.证明开奖、公司会议、财产清点、清算、产品抽样检测、销毁、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其他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计时收费,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10.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取200元。11.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取500元。12.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计时收费,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13.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取200元。14.撤回公证书手续费: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15.副本费:每件10元。 | 晋发改收费发〔2019〕35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服务成本,有利于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晋发改价格发〔2016〕14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有利于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0.25~1.6元/平米。 | 晋价服字〔2015〕122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0.45元/千瓦时。 | 晋价商字〔2014〕366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利润。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0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