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融资促进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并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同时,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创业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条例》还明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条例》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