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1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盛远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OLCQL65M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6月29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 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 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2 026年6月2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 环罚告〔2026〕60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 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的规定,综合物料类型、排污去向、物料储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内违反次数、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 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