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11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高星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575983044Q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暖泉镇义湾则村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粪污废水自场地内铺设的下水管道流出,经路面流入暖泉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2.2026年6月30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你合作社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6月30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身份和资格;
4.2026年6月30日我局提供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行政检查程序合规,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11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晋环规[2025]3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合作社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zyxhbjbgs@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