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14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盛远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0LCQL65M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6月29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 2026年6月2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转移至物料大棚内贮存,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