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13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南山(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K7C962B001Z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枝柯镇上桥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矿井水排口有持续水流外排,水量约为80立方米/小时;该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情况;
2.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现象;
4.2026年6月23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依法生产主体适格等情况;
5.2026年6月23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