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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6〕600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6-29 15:51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6003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宇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CBNB9T9T

地址: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西南侧300m处

我局于20263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围墙外有三处石粉堆放,均未采取防尘措施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32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等,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6年3月21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环境突发应急预案表》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2026年321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 〕6003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及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涉及物料类型(根据颗粒物大小综合考虑)、排污去向、物料储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两年违反次数、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予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zyxhbjbgs@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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