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1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省中阳荣欣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01128760W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下枣林乡岔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因职工餐厅管道堵塞,临时雇罐车疏通管路转运食堂污水,司机擅自将污水倾倒在岔沟矸石填埋场场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2.2026年6月9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6年6月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身份和资格;
4.2026年6月9日我局提供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证明行政检查程序合规,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将受影响土壤全部清挖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置,将土地恢复原状,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