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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6〕600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5-09 15:37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6〕6002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该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1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情况,查阅生活水污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年1月3日23:00时至1月17日10:06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改建项目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因生活污水站改造,cod数据底盘移出0值;该标记应为生产设施工况标记,现标记为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标记类型错误。

违法行为2:

调阅该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2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情况,查阅生活水污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年2月1日09:39时至2月1日16:31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因拆除危房导致电路中断,拆除完成后,恢复供电,数据恢复正常;该时间段数据于2月2日15:53时进行数据标记,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查阅【水】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年2月1日09:42时至2月1日16:31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因拆除危房导致电路中断,拆除完成后,恢复供电,数据恢复正常;该时间段数据于2月8日09:17时进行数据标记,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件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身份;

2.勘验笔录:2026年4月7日我局制作《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证人证言:2026年4月7日我局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佐证资料:2026年1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2026年2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为证,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5.书证:2026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6.关于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生活水在线标记的情况说明1份、生活水设备维修现场图片、《苏村煤矿污水处理厂外委运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042GBJF250014)》,以上材料为你公司提供的违法行为1的情况说明;

7.关于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在线标记的情况说明 1份、停电检修工作票、危房拆除图片,以上材料为你公司提供的违法行为2的情况说明;

8.2026年4月7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行政检查通知书(吕环政检〔2026〕6003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4文件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类型、排污去向、废水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监管单位类别、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1,对你公司标记类型错误的行为进行警告;

上述违法行为2,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的行为,罚款金额为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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