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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6〕6003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4-16 16:4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3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64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1

调阅该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1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情况,查阅生活水污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1323:00时至11710:06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改建项目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因生活污水站改造,cod数据底飘移出0值;该标记应为生产设施工况标记,现标记为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标记类型错误。

违法行为2

调阅该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2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情况,查阅生活水污水处理站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2109:39时至2116:31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因拆除危房导致电路中断,拆除完成后,恢复供电,数据恢复正常;该时间段数据于2215:53时进行数据标记,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查阅【水】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在线站房运维记录,标记显示20262109:42时至2116:31时,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因拆除危房导致电路中断,拆除完成后,恢复供电,数据恢复正常;该时间段数据于2809:17时进行数据标记,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文件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身份;

2、勘验笔录:202647日我局制作《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证人证言:202647日我局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佐证资料:20261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20262月常规监测因子标记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4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通知》(晋环函〔20221080号)为证,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5、书证:20264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6、关于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生活水在线标记的情况说明1份、生活水设备维修现场图片、《苏村煤矿污水处理厂外委运营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042GBJF250014)》,以上材料为你公司提供的违法行为1的情况说明;

7、关于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在线标记的情况说明 1份、停电检修工作票、危房拆除图片,以上材料为你公司提供的违法行为2的情况说明;

8202647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行政检查通知书(吕环政检〔20266003号)》,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加强标记人员对标记规则的熟悉运用,在线数据按规定时限进行标记,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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