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6〕6002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宇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CBNB9T9T
地址:中阳县枝柯镇谷罗沟村西南侧300m处
我局于2026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围墙外有三处石粉堆放,均未采取防尘措施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3月21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6年3月21日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环境突发应急预案表》复印件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2026年3月21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对物料堆周边撒落的石粉进行收集储存,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堆放物料进行管理,并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