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佐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50113G
地址:中阳县张子山乡付家焉村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煤矸石管理台账及对你公司矸石填埋场(王家庄、贾家沟)实地调查,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13日共调运煤矸石79200.08吨。(其中,9月12763.58吨,10月13763吨,11月15145吨,12月15317.58 吨,2026年1月15335.1吨,2月6875.82吨)未拉运至该区域填埋处置,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14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一般固体废物煤矸石记录台账》5份、《委托协议》1份、《情况说明》2份、《固废运输合同》2份、《固废处置协议》1份、《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分矿月报》1份、《京能电力燃烧结算审核单》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6年2月14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管理台账按照要求规范记录,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