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环罚〔2026〕600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佐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50113G
地址:中阳县张子山乡付家焉村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煤矸石管理台账及对你公司矸石填埋场(王家庄、贾家沟)实地调查,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13日共调运煤矸石79200.08吨。(其中,9月12763.58吨,10月13763吨,11月15145吨,12月15317.58 吨,2026年1月15335.1吨,2月6875.82吨)未拉运至该区域填埋处置,你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14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一般固体废物煤矸石记录台账》5份、《委托协议》1份、《情况说明》2份、《固废运输合同》2份、《固废处置协议》1份、《晋能大土河热电有限公司入厂煤分矿月报》1份、《京能电力燃烧结算审核单》1份等资料,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6年2月14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60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及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7)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涉及量、固废类别、设计规模(吨/日)、两年内违反次数、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企业规模大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等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捌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zyxhbjbgs@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