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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5〕6002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6-02-02 16:4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22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510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20237月至20247月产生的煤矸石分别运输至孝义市梓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文水县诚源建材有限公司、吕梁鑫瑞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进行处置。其中,孝义市梓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724日至89日,共处置矸石4470.19吨,文水县诚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813日至98日,共处置矸石32255.35吨,吕梁鑫瑞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103日至202476日,共处置矸石42815.18吨,上述三家公司共处置矸石79540.72吨,但均未依法签订煤矸石委托处置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10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10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书证:202510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4、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5、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煤矸石去向的情况说明;

7、孝义市梓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724日至89日接收处置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矸石的情况说明和矸石接收台账,及该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 

8、文水县诚源建材有限公司关于2023813日至98日接收处置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矸石的情况说明和矸石接收台账,及该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

9、吕梁鑫瑞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103日至202476日接收处置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矸石的情况说明和矸石接收台账,及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

10、中阳县永信华翔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运输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20237月至20247月产生的矸石运输台账;

11、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2024年、2025年矸石委托处置合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56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于2025630日收到你公司听证申请,于2025711日上午900分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5楼视频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及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辩相关资料、质证材料,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企业较多,分布区域较广,我局于715日决定对本案重新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将20237月至20247月产生的煤矸石分别运输至孝义市梓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文水县诚源建材有限公司、吕梁鑫瑞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进行处置,但均未依法签订煤矸石委托处置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九项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8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金额肆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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