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7254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舍窠村
法定代表人: 郑兆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对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矸石场大面积矸石裸露,未分层压实,且覆土厚度不够:有部分截水渠未连接贯通,地面有积水,雨水渗漏,矸石淋溶水从马道、边坡、排洪涵洞流出,呈黄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授权委托书(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4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矸石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截堵淋溶水,并抽回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