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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罚〔2025〕60019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11-10 16:3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19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KXQ6Q7Y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东北610米处

法定代表人: 刘海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对吕梁市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该公司破碎筛分设施未经审核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该公司 VOCs处理设施未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关于吕梁市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万贰仟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万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金额为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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