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2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达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KXQ6Q7Y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东北610米处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破碎筛分设施未经审核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 VOCs处理设施未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1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企业建设破碎筛分设施的违法行为;
4、书证: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环境突发应急预案表》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破碎筛分设施的违法行为。30日内向相关部门办理该生产设施相关手续,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行为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每次5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厂区内环保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我局将不定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1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30日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你公司对该生产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如你公司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拘留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