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晨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卫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DDRUQC5B
地 址:中阳县高家沟榆树峁沟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安装冷却塔、制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