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9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1:原煤棚外露天堆存部分中煤、煤泥未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为2:该公司厂区道路破损,积尘厚,未及时清扫。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6)《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将原煤棚外存放的中煤、煤泥进行苫盖,限期10日内清理,恢复堆存场地原貌,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区道路破损易产生扬尘的位置进行清扫,保持常态,并对破损道路进行修复,加大厂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