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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环责改〔2025〕60020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10-11 10:29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20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杰利达建筑废弃物利用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0KG0UY1Q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阳坡塔村

法定代表人:许海云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放部分原料遮盖不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5)《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对露天堆存的原料进行严密苫盖,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7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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