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晨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卫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DDRUQC5B
地 址:中阳县高家沟榆树峁沟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安装冷却塔、制冷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违法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并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