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5〕60016号
当事人名称: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1:原煤棚外露天堆存部分中煤、煤泥未苫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为2:厂区道路破损,积尘厚,未及时清扫。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9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9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
4、书证: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复印件1份、(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6)《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600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上述行为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叁万伍千元整。
对上述行为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元整。
共计罚款金额为柒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