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水罚决【2025】5号
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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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文球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113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取水许可证、审批局2024年度取水计划的通知、2024年各季度《山西省水资源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抽水记录以及抽水台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水罚告【2025】5号),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证》为证。告知你单位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黄政法【2023】90号)有关条款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内将罚款缴纳至中阳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通过中阳县司法局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