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环不罚〔2025〕6001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城北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废气】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5月14日12时,二氧化硫小时值浓度实测值为42.405mg/m³(标准值为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41.35%,超标倍数为0.4135倍,氧含量为8.622%;存在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1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1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主要证据:5月14日12时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1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报表、在线超标周报[2025]20期、5月生产设施工况标记表、5月14日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3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关于企业规模大小的情况说明1份;
6、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企业佐证材料:关于90万吨焦化1号焦炉在线监控数据波动情况的说明(中钢环字(2025)048号)、5月10日-5月15日高炉煤气消耗统计对比表、二体系春季检修方案、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焦化厂岗位说明书(烟气脱硫工)、炼铁二厂-1#高炉设备检修计划,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是因企业生产设施状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经调查,违法行为原因为,你公司二体系1号高炉、2号高炉5月13日4时至5月14日0时进行计划性检修,停产后不产生高炉煤气。90万吨焦化焦炉日常加热使用1号高炉、2高炉产生的高炉煤气,高炉停产前停运高炉加热煤气,切换为焦炉煤气加热焦炉;高炉生产恢复后,90万吨焦化焦炉恢复为高炉煤气加热焦炉。在停运焦炉煤气加热后,切换为高炉煤气加热焦炉时,90万吨焦化1号焦炉在线监控二氧化硫浓度波动。本次超标持续7分钟,超标时长不足1小时。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是因生产设施工况原因而引起的在线数据超标,非人为主观引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