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信息 > 处罚强制信息

吕环责改〔2025〕60014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5-07-24 16:0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环责改〔2025〕600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阳县丰磊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EOXH6U2N

地址:中阳县宁乡镇段家庄聚鑫铁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露 

我局于20256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证据

4、书证: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1份、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遵守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责令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从严从重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7


相关推荐